云南政协委员热议口岸经济 冀与周边国家共建智慧口岸******
中新社昆明1月12日电 (记者 韩帅南)“建议云南与周边国家开展智慧口岸共建,并建立口岸国际多边合作机制。”12日,正在召开的云南省两会上,多位政协委员聚焦口岸经济发展,建议云南加快口岸功能由“通道经济”向“产业经济”转型,与周边国家协同建设智慧口岸等。
云南地处中国与东南亚、南亚三大区域结合部,与缅甸、老挝、越南接壤,边境线长4060公里,共有27个口岸。
民革云南省委会针对口岸国际合作提出提案,指出与云南毗邻的缅甸、老挝等国家存在口岸基础设施落后、通关便利化程度低等问题。建议云南加强对毗邻国家口岸的援建力度,通过多渠道分享中国经验,推进周边国家加强智慧口岸、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培训项目,改善边境口岸通关设施条件,加强边境互联互通。同时,进一步巩固与周边毗邻国家的口岸国际合作工作机制。
民建云南省委会在提案中建议,云南应强化口岸功能定位,发挥以口岸为枢纽的辐射平台作用,探索推动“口岸+枢纽+通道+平台+产业”协调联动模式,积极打造多元化跨境电商渠道体系,推动“互市贸易+落地加工”“互联网+边民互市”创新发展。积极争创国家加工贸易产业园,构建以口岸为窗口,多维度、多层次辐射体系的沿边开放经济带。
云南省政协委员、普洱市政协副主席何卫提出应立足口岸对应国家的资源优势,把每个口岸的发展定位、功能定位、产业定位清晰化,有针对性谋划好口岸通道及产业园区建设前期工作。他还建议,在边境或境外开展精深加工,实现境内外联动,提升产品附加值,争取第三国产品互市贸易试点,逐步扩大边民互市落地加工种类。
云南省政协委员、民革云南省委会常委、云南大学国际关系研究院教授贺鉴表示,云南若要打造“头部口岸”,应注重数字经济建设,加强与周边国家的数字合作,与东盟国家开展跨境旅游业务合作。同时注重补齐专业人才短板,尤其要重视与国际关系相关的区域国别研究人才的培养。(完)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